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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437号

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信东、兰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信东,兰洋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东,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兰洋,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东、兰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信东名下位于绿园区西安大路178号中新花园小区19栋,建筑面积199.63平方米的房屋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代理

审判员  姜 楠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