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东,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兰洋,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东、兰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信东名下位于绿园区西安大路178号中新花园小区19栋,建筑面积199.63平方米的房屋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代理
审判员 姜 楠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