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34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昌顺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贵丽路134、1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D58A1A。
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舜猛,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力信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路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95H4F。
法定代表人:钟添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昌顺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力信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力信皮革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79617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92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