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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1384号

王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李刚,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李刚被执行人叶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8民初21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琴(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8的存款人民币6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