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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2037号

唐孝峰与唐林中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孝峰,唐林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2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孝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林中。

上诉人唐孝峰与被上诉人唐林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孝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唐林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导致判决错误。本案的民事赔偿已在唐孝锋故意伤害案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理部分已得到支持,同时也驳回了唐林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索赔要求。唐林中重新提出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唐林中辩称:唐孝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唐林中受伤以后做不了重活,损失还不止一审法院判决的数额。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林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唐孝锋赔偿唐林中伤残赔偿金47720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2323元,两项共计7004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林中与唐孝锋因田地引水问题曾发生过争执。2016年6月16日18时许,唐林中与唐孝锋在临武县汾市镇小湾村唐少雄家附近的马路岔路再次相聚。两人又因纠纷相互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争执过程中唐林中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唐孝锋,第一次未击中,第二次砸到腰部。唐孝锋被砸中后冲上去抱住唐林中,后经村民唐仁爱劝开,唐孝锋放开唐林中后准备离开,唐林中又捡起石头追打唐孝锋,两人纠缠一会后再次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两人同时摔倒在地。后经围观村民劝阻,两人分别离开案发现场。当日23时许,唐林中被送往临武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11627.9元,其中唐孝锋已垫付医疗费12000元。经鉴定,唐林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构成九级伤残。2017年6月8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25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唐孝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唐孝锋应赔偿唐林中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9452.9元。又因唐林中在该案中亦有过错,故根据案件事实,由唐孝锋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唐孝锋已支付的12000元,还应赔偿8617元。同时该判决书还认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唐林中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唐林中有小孩唐磊(2002年出生)、唐亿萍(2003年出生)及母亲曹柏秀(1933年出生)需要扶养,其有兄弟姐妹共7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唐孝锋侵害唐林中的事实,有(2016)湘1025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因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未予处理。现唐林中就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唐林中的主张,并经核算,其伤残赔偿金为:47720元(11930元/年×20年×20%,参照2016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567元(唐磊生活费10630元/年×4年×20%÷2人+唐亿萍生活费10630元/年×5年×20%÷2人,参照2016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以上两项共计57287元,对唐林中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唐林中未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被扶养人曹柏秀的生活费,此系唐林中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又因唐林中在本案中亦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唐孝锋的责任。参照(2016)湘1025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责任比例,确定由唐孝锋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唐孝锋应赔偿唐林中40100.9元(57287元×7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唐孝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林中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0100.9元;

二、驳回原告唐林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唐林中负担100元,由被告唐孝峰负担150.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唐孝锋、唐林中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因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处理唐林中因唐孝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因此,唐林中另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上诉人上诉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均已失效。因此,上诉人唐孝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孝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林海波

审 判 员  朱国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慧

书 记 员  曹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