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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572号

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兴市。被告人朱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泰兴市(户籍所在地:泰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8月8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秦晓林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周彬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沁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