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枝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芦龙,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353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枝明与被执行人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龙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瑞华
审判员 周向东
审判员 冯延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