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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186号

李枝明与芦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枝明,芦龙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枝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芦龙,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353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枝明与被执行人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龙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瑞华

审判员  周向东

审判员  冯延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