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49号之八申请人邓继彬,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1栋1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川,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19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19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光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