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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304号

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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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吴开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款项涉及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自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共7笔,对于该7笔订单,双方确不存在书面合同。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合同均为前期已经实际完成履行的合同,对本案没有效力。一审法院以其他合同的约定条款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因双方对管辖并无约定,故一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依法对��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陈述双方之间自2015年开始即为口头协商,并无书面合同,并主张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10月9日之间发生的交易货款,但根据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5月、6月、7月期间均一直在签订合同。故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关于就案涉争议货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一审不予采纳是正确的。根据在案的《模型定作合同》所载,双方就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故一审裁定将本案��送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浙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一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