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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6754号

崔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6754号申请人崔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兵器集团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超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房民初字第08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房山区瑞雪春堂二里X号楼XX层X单元XXXX房屋过户至崔某(×××)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建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