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玲,女,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胡建玲与被执行人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94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永利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沙鹏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