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044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铃,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刘刚,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铃与被执行人刘刚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韶勇
审判员 许军龙
审判员 肖 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桂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