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5304号之二

赵锦与汪震、张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锦,汪震,张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304号之二

申请人:赵锦,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

被

申请人:汪震,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377号。

被

申请人:张嫱,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377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锦与被申请人汪震、张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震、张嫱银行存款950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锦以其名下位于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H栋1310号(长房权证开福��第710072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5304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赵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财产申请书,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赵锦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申请人名下位于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H栋1310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00728**号)房屋的查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解 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黄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