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婕,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101号2号楼1单元501号。被执行人付水生,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飞龙小区18号楼东2单元503号。被执行人刘小红(又名刘红),女,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33号2号楼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3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水生、刘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付水生、刘小红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