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腾冲县滇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助,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腾冲县滇西食品有限公司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抵押在金融单位的房地产已被处置,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另案中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濮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