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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73号

腾冲县滇西食品有限公司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腾冲县滇西食品有限公司,石光杰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腾冲县滇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助,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腾冲县滇西食品有限公司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抵押在金融单位的房地产已被处置,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另案中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濮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