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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740号之二

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7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昊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3286065B。

法定代表人:于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593624133D。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9737.45元,并自2016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2016年6月28日,本院诉讼保全轮候冻结了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银行烟台福山支行37001666560059688888888的账户存款400000元。上述账户存款已于2016年7月3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扣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海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