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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243号

李伟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243号李伟浩,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联系电话136××××2861李满良,男,住所地文安县××北斗村,联系电话139××××9156李希希,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龙华村,联系电话187××××8812李小宾,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龙华村,联系电话151××××8222李伟浩等申请李希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浩、李满良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79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依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