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931号原告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42076952。法定代表人林叶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林,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清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