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浙0782民初8107号
原告:陈旭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斯燕平,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明诉被告斯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旭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