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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07号

陈旭明与斯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旭明,斯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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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浙0782民初8107号

原告:陈旭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斯燕平,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明诉被告斯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旭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