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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0657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白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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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0657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负责人张晓蕾,行长。

被执行人:白涛,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13109号民事判决书,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涛依照生效判决书内容支付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七万六千十元六角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涛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白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白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白涛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金玲

审判员  杜玉勇

审判员  范 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