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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143-2号

孙玉宝、郭胜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宝,郭胜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宝,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郭胜望,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广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宝与被执行人郭胜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岩   峰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王红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佟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