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230号
原告:岑某,男,1989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
被告:邓某生,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岑某伍,男,1981年4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现住望谟县。
原告岑某与被告邓某生、岑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腊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