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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1230号

岑某与邓某生、岑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某,邓某生,岑某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230号

原告:岑某,男,1989年10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

被告:邓某生,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岑某伍,男,1981年4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现住望谟县。

原告岑某与被告邓某生、岑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腊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