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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恢189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恢189号申请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商海成,汉族,村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7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郑守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