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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428号

苗健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428号

被执行人:苗健,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被执行人苗健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依据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继续向被告人苗健追缴人民币三百零八万四千一百四十九元,发还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苗健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苗健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有1800元存款并予以扣划,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将扣划的苗健的存款1800元发还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苗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苗健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中物华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宝阳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贾奕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