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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38号之一

李秀琴、元烟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琴,元烟威,林泉,谭永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秀琴,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元烟威,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林泉,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谭永新,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李秀琴与被执行人元烟威、林泉、谭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鲁10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执行人林泉、元烟威、谭永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李秀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二)被执行人林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秀琴各项费用余款549548.88元;(三)被执行人元烟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秀琴各项费用余款194044.34元。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琴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2017年1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林泉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等财产信息,登记在林泉名下、坐落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锦山福地-8号-402室的房产我院以(2017)鲁1091执3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该房产系林泉唯一居住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元烟威名下无证券、公司等财产信息,元烟威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威海文化中路支行16×××88的账户存款8490.1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登记在元烟威之妻刘爱淑名下坐落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锦山福地-8号-506室的房产以及登记在元烟威名下鲁K×××××号车辆我院以(2017)鲁1091执3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该房产系元烟威唯一居住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谭永新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林泉、元烟威各自承诺自2017年3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李秀琴各支付2000元用以抵偿债务,截止2017年10月14日,林泉已履行15000元,元烟威已履行36400元。上述款项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林泉、元烟威、谭永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海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