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249号原告陈伟良,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魏林福,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良诉被告魏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良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良以其与被告魏林福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陈伟良负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魁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