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195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赵某2,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昌区鄂电村7号房产的补偿,由申请执行人赵某1、被执行人赵某2各享有50%的份额。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经查,武昌区鄂电村7号房产已被拆迁征收,根据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武昌区鄂电村7号房屋已还建为武昌区热电厂棚改项目原地还建房2栋2单元12层05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武昌区热电厂棚改项目原地还建房2栋2单元12层05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