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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172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鄄城县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鄄城县大福源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大福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古泉北路**号。

负责人:马红峰,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鄄城县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鄄城县大福源超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春丽

审 判 员  岳晓艳

人民陪审员  梁 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