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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财保22号之一

钟延峰、柴秀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延峰,柴秀兰,李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财保22号之一

申请人:钟延峰,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

申请人:柴秀兰,女,1959年1月8日生,住荥阳市。

被

申请人:李卫东,男,1960年1月6日生,住荥阳市。申请人钟延峰与被申请人柴秀兰、李卫东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豫018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柴秀兰、李卫东所有的位于荥阳市(荥房权证18××18)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钟延峰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柴秀兰、李卫东所有的位于荥阳市(荥房权证18××18)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奇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