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9030号原告钟某1,女,汉族,2010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的母亲。被告钟某2,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1诉被告钟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1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即2078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
审 判 员 陈希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柯希
书 记 员 邱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