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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318号之二

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购买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白鹤湾合融桃园3栋2单元7层1室房屋一套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已全部受偿,剩余拍卖款已全部发还给被执行人杨某某。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安(供上网结案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