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231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蔡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蔡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400000元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除有宝马牌机动车和存款996.82元(均因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案被查控,退赔金额为2538.89449万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在服刑,目前无力履行义务,刑满后愿意积极履行义务。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退赔被害人损失(先退赔,后缴罚金,故本案不能处置上述财产),且在服刑,无能力履行义务。本案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400000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道川
代理
审判员 黄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