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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41号

申请执行人陈鹏与被执行人孙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鹏,孙彦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陈鹏,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孙彦琴,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陈鹏与被执行人孙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702民初5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彦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彦琴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