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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735号

原告葛家梅与被告谢小兰、季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家梅,谢小兰,季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735号

原告:葛家梅,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谢小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季小飞,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家梅诉被告谢小兰、季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家梅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小兰、季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家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家梅负担。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贵明

书 记 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