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735号
原告:葛家梅,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谢小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季小飞,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家梅诉被告谢小兰、季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家梅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小兰、季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家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家梅负担。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贵明
书 记 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