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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刑初119号

陈伟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当事人
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佳木斯监狱二监区服刑。2005年11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月7日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8月6日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合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志刚、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罪犯陈伟由于监区长王某处理其违纪和对其提出的要求未予以满足,产生了报复心理,于6月24日15时许,揣着事先准备的锥子,以要求调换监区为由找到监区长王某,趁其不备用锥子朝王某左侧肩胛骨处、后背靠近臀部处、左侧臀部及左侧大腿根外侧连扎4下,随后被王某和闻讯赶来的两名罪犯制服。民警王某被扎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物证锥子、书证户籍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证人王某、刘某、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伟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监狱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为凭,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罪犯陈伟由于监区长王某处理其违纪和对其提出的要求未予以满足,产生了报复心理,于2017年6月24日15时许,揣着事先准备的锥子,以要求调换监区为由找到监区长王某,趁王某不备用锥子朝王某左侧肩胛骨处、后背靠近臀部处、左侧臀部及左侧大腿根外侧连扎4下,随后被王某和闻讯赶来的两名罪犯制服。民警王某被扎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物证锥子、书证户籍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证人刘某、吕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监狱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身为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持械殴打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其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应按法律规定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余刑十一年三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4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锥子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彩虹

审判员  沈红梅

审判员  朴雪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