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573号
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2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波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叶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福园。
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晶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益阳晶鑫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飞轮
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
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