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580号
原告:李金兴,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良,男,1987年9月2号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境,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李金兴与被告吴文良、吴国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李金兴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兴以经法院多次做大量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兴撤诉。
审 判 长 郭清漂
代理
审判员 罗晓燕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灿煌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