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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580号

李金兴与吴文良、吴国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兴,吴文良,吴国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580号

原告:李金兴,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良,男,1987年9月2号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境,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李金兴与被告吴文良、吴国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李金兴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兴以经法院多次做大量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兴撤诉。

审 判 长  郭清漂

代理

审判员  罗晓燕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灿煌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