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
负责人:王立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张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辉、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元 晶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