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特12号
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68680862U。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该公司销售部主管。
申请人:车梦,女,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车梦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梦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西云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梦撤回申请。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婷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