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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恢379号之一

王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实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明,郭金红,王静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恢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12层F1。法定代表人徐自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实达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1号楼1202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李明,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郭金红,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实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明、郭金红、王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176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177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178号公证书和(2014)京方正执字第0114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瑞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实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明、郭金红、王静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全部款项2043100.01元及自代偿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实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明、郭金红、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6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静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131号楼1号楼XXX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系轮候查封,且司法处置周期较长,本案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