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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632号

宜晓峰与郝建新、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晓峰,郝建新,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晓峰,男,汉族,初中文化,子长县马家砭镇宜家畔村人。委托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新,男,汉族,初中文化,子长县马家砭镇东山村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二道河,上诉人宜晓峰与郝建新、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74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宜晓峰又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晓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宜晓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东风

审 判 员  韩永虎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