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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207号之三

河北佳亿线缆有限公司、高子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佳亿线缆有限公司,高子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佳亿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段羊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52808728042XL。

法定代表人:段国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子义,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佳亿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