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井锁。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杭州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安太伟。本院执行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证券、保险、支付宝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拥军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