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催11号
申请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新兴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江正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新力,系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0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积玉桥支行、票号为30800053/96970357、出票金额为53414.8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4日、收款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
人民陪审员 张学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媛媛
书 记 员 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