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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491号

冯文与杜桂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文,杜桂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冯文。被执行人杜桂洲。申请执行人冯文与被执行人杜桂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7)吉08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文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