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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826号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义县温泉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徐旗胜。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阳镇端村,组织机构代码:69525147-0。法定代表人陈志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2017)浙0723行审1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193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伟民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潘饶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