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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财保1993号

郑某某等人与耿某某等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耿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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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993号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耿某某。被申请人付某某。申请人郑宏民、王有华与被申请人耿强、付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816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鲁****66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66号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28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员宋允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