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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440号之二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本市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荆川路88号。法定代表人薛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巍

代理

审判员  赵亚鲁

代理

审判员  周 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