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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415号

赵石军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石军,王强,景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415号支持起诉机关:景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赵石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原告赵石军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赵石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石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石军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