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13号之一
申请人:石桂宝。
被
申请人:祝向明。
被
申请人:于华。
原告石桂宝诉被告祝向明、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桂宝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祝向明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