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4213号之一

石桂宝、祝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桂宝,祝向明,于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13号之一

申请人:石桂宝。

被

申请人:祝向明。

被

申请人:于华。

原告石桂宝诉被告祝向明、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桂宝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祝向明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