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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210号

黄增强、杨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增强,杨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黄增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杨璟,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黄增强与杨璟(2017)浙0726执32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028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5月0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增强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璟支付执行款106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3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代

审判员 张国栋代

审判员 戴雁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黄增炎 关注公众号“”